摘要
城镇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依照法定程序,房屋出卖人应当将房屋出售给房屋承买人,房屋承买人应当接受房屋并支付价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城镇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房屋买卖关系,也就是房屋买卖的一种财产关系。它是一种民事双方法律行为,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双方法律行为。因城镇私有房屋买卖合同这一民事双方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合同之债,则是债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债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出处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1期74-77,共4页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