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有人提出了多元论的主张,认为法的本质属性是多方面的,不能一元化。《法学研究》1986年第6期《略论法的概念和法的质的规定性》(以下简称《略论》)一文,就是这种观点的一篇代表作.《略论》以“多因果网络的现代思维方式”对法的本质性进行研究,得出了与“传统的旧概念”大不相同的结论,认为法的质的规定性应该是“依赖于客观存在的社会性、区别于道德的强制性和不同于一般习俗和习惯的规范性的综合体”。这种看法,很值得商榷.
出处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3期6-9,共4页
Journal of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