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明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上有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其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4期6-7,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