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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1至2002年度各地执行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核查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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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53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检查组,于2003年10月8日至11月11日对全区14个地级市2001至2002年度执行《责任状》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了考评。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4期10-1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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