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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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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1期17-21,共5页
关键词 教育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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