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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等部门关于我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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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委、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关于我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23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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