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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接收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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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精神,为按国务院要求做好我区接收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11期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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