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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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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央编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一。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30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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