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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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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委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82号)同时废止。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33期3-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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