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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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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期22-2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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