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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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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我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505.1万立方米,除国家林业局批准自治区预留年商品材采伐限额197.0万立方米外,其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2308.1万立方米以及国家林业局批准我区年毛竹采伐限额8205.0万根,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行文分解到331个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8期3-1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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