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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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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岩金矿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一、凡未列入财税[2006]69号文件中《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我区岩金矿企业(矿山)的岩金矿等级确定为六等,单位税额为2元/吨。二、采用堆浸工艺,废石(品位低于0.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5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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