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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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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7期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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