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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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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桂政发[2008]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局、法制办《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4期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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