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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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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桂政办发[2012]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卫生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口计生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15期20-2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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