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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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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桂政发[2012]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98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工作,为建设民族文化强区、加快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18期5-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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