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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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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地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落实和衔接工作。
出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S1期44-54,共1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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