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08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省长林树森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
出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14期3-5,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IZHOU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