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15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陈敏■2014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第八条作出修改:删除第四项,即:"(四)逾期未缴纳港务费、船舶停泊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出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2期3-3,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IZHOU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