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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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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黔府办函[2015]1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
出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69-71,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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