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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要对保险代理人负监管之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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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3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保监办发[2002]16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6号文件),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行为代表保险公司的行为,代理人在销售新型产品过程中出现的误导,保险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这一条,在不到一周内就有保险公司向保监会书面提出异议,该书面文件中提出:“
作者 罗欢平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上海保险》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1期38-39,共2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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