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对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确认收益,无需进行账务处理。笔者认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股票股利确认方法有违谨慎性、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会计标准国际化等方面的要求。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股票股利应和现金股利一样予以确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笔者建议,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市价或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2期46-46,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