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档案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档案法规体系的必要性 (一)目前我国档案立法的现状。这里所说的档案立法的现状,就是指管理档案事业,有多少可依据和借以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档案法律。目前只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颁布,1988年1月1日施行。《档案法》共6章26条,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档案机构、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以及违反本法所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档案法》是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是档案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2)档案行政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以第1号令颁布施行,该办法共6章33条,对《档案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增强了《档案法》的可操作性。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科委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施行。该条例共6章36条,对科技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科技文件的形成和归档、管理、利用以及科技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干部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出处
《档案学通讯》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16-21,共6页
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