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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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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国务院决定,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为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
出处 《四川政报》 2001年第29期9-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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