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之救济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瑕疵 ,起诉权应由股东和监事会或者监事共同行使 ,救济措施应改“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之诉”为“撤销之诉”“无效之诉”或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作者 陈振宁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3期43-44,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