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历史演进和现实架构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诉讼模式的差异与融通决定了其证据规则在内容和设置动因上的差别和趋同。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和效率,我国民事审判方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改革,决定了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的现代化取向。从世界性视野来看,建构我国民事证据规则需围绕证据能力这一证据规则的核心问题,以法定证明和自由证明的融合与分野为进路,加强法定形式与法定程序的整合与衔接。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5期58-64,共7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