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是我国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通过公司制改造,国有企业不仅实现了资源的重新配置,而且打破了财产所有权的界限.财产所有权界限的打破,需要对公司财产权利性质进行重新界定.虽然我国法律对国有公司财产权利性质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确定的不准确和错误,导致了权利混乱及冲突,最终影响到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实践.要使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顺利进行,必须正确认识国有公司财产权利的性质.
出处
《发展研究》
2002年第12期29-30,共2页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