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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1995~2000年财政收入结构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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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财政收入结构变化情况 (一)税收结构分析。1995-2000年,流转税主体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为56.5%,处于主体地位,营业税所占比重为13.74%。同期,所得税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占全部财政收入平均比重为11%,其中,企业所得税处于主体地位,所占比重为5.86%,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相对比重较低,分别占2.54%、2.63%,虽然吉林省是农业大省,但农业税收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和增产不增收的特点,难以成为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在地方税种中,据2000年统计,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次成为地方税收入的主要部分。从税收分项目完成情况看,1995-2000年,增长幅度大于平均增长9.48%.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税增长14.49%。
出处 《吉林财税》 2002年第12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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