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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优先原则在我国合伙企业的应用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ationale of Dual Preference in Partership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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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借鉴商法中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双重优先原则,探讨了我国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如何清偿税收债务的问题,并进而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作者 曹洪彬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
出处 《涉外税务》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2期53-56,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杨斌.国际税收理论与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
  • 2龙著华.论合伙债务的清偿[J].学术研究,2000(12):94-97. 被引量:1
  • 3张馨.“税收价格论”:理念更新与现实意义[J].税务研究,2001(6):39-41. 被引量:39
  • 4刘剑文,杨汉平,魏建国.新《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J].税务研究,2001(9):7-14. 被引量:20
  • 5参见刘友均《民法债编通分则适用》,台湾正中书局1975年版,第184页。转引自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4页。
  • 6各国合伙企业的纳税模式不尽相同,除了将合伙企业视为独立纳税主体的模式(例如我国),尚有向合伙人征税的准纳税实休模式和非实体模式。详见杨斌《国际税收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

二级参考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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