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处理完毕的文件需要归档保存,立卷后才便于查考利用。清代各衙门大都有各自的立卷方法,办文制度不一,使得案卷的类型五花八门,或包成裹,或束成捆;有的装入匣,有的封入框,也有的立成卷案上架。当时案卷的确切含意是指后种粘连的卷宗。如果从现在立卷的概念来看,其它不成卷的文件多也有规可据,例如宫中收存的朱批奏折,不论是雍正初下令回缴的康熙朝奏折,还是后人陆续回缴的奏折,大多是以上奏人为纲,按时序成包成匣收贮。虽不是卷宗,但也是若干文件的组合,与案卷的方式不同而意义相同。现存档案有许多仍然还维持或大体维持原貌,如果对于当时的立卷方法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