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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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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及优惠政策规定(一)行业产业免减特殊规定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出处 《四川政报》 2001年第14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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