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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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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六)支持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出处 《四川政报》 2001年第10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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