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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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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要措施之一。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要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调减森林采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和管理,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严肃处理。
出处 《四川政报》 2001年第8期10-1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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