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西部大开发的市场主体与发展空间(三)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三)外资准入空间与优惠政策根据目前国家政策,中西部外资企业可享受税收新优惠。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按减免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为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是指。
出处 《四川政报》 2001年第5期27-28,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