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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计提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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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除了应收账款应该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撒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时,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一、坏账准备的计提 1、在备抵法下,计提坏账准备。
作者 潘楠
出处 《税收征纳》 2002年第12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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