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是种契约关系。信誉机制下“自律”起作用 ,契约可自动实施。但信息的不对称 ,给厂商带来了通过破坏契约获取劣质竞争优势的机会 ,出于机会主义 ,厂商往往有动机为之。但另一方面 ,厂商也不得不考虑其欺骗性行为被消费者与监管部门识破的概率及其所冒的信誉风险可能带来的机会成本。通过构建厂商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 ,分析厂商的行动 ,说明市场机制的完善与健全需要“自律”和“他律”相辅相承来完成。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106-109,共4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