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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未达标工业污染企业实行“零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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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府发[1996]142号)的要求,到2000 年,全国、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各级政府已依法对超标排污企业实行限期治理。为确保任务的完成。
出处 《四川政报》 2001年第2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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