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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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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出处 《工程建设与档案》 2002年第4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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