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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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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管理,由各地、市国税局流转税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由票证管理中心印制保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自印收购发票的,要逐级上报至区国税局流转税处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的,仍按原有规定由征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二。
出处 《广西节能》 2002年第4期9-1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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