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沪国资集[2001]493号)文件精神,参照《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和《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市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转制、改制过程中的不实资产核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实资产的定义不实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二、不实资产核销对象 (一)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帐款: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人歇业,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出处
《上海国资》
2002年第12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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