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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不可以私自交换责任田 出嫁闺女的土地仍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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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某村村民刘某、张某等人,各自在所属村民小组承包责任田。1989年前后,刘某、张某私自协商,相互调换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前不久,村里调整土地时才发现他们私自调换了责任田。请问:他们这种私自交换责任田的做法对吗? 答: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规定。
作者 李配银
出处 《苏南乡镇企业》 2002年第12期31-31,共1页 Sunan Rural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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