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
众所周知,行政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有较快的发展,其主要原因不仅在于实践中的广泛运用,更在于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葡萄牙等国均在其<行政程序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我国的行政合同尽管运用广泛,但缺乏统一的行政合同立法,连"行政合同"一词在立法上都未明确使用过,甚至于对行政合同是否存在都有争议.典型的看法是:契约遵循着平等、自由之原则,在此基础上双方才能达成合意:而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不对等关系,何来的合意呢?不难看出,当人们探讨行政合同的时候,自觉或不自觉地受民法合同理念极大地"左右",甚至于束缚了对行政合同的理性判断与思维,表现在新的<合同法>中把行政合同排除在外.这说明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或属性并未被民法学界认同.
出处
《理论界》
2002年第6期69-70,共2页
Theory Horiz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