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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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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出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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