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