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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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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吉林、山东、江西、浙江、江苏、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一年来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化8省(市)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总结8省(市)改革试点经验。
出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7期20-21,1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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