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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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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全部调整到统一加浮动70%限额标准(以下统称"海南工资标准")。目前实发工资尚未达到海南工资标准的市、县,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少要调整到统一加浮动50%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要全部调整到海南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浮动比例的具体方案由各市。
出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7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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