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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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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了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他们是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彰显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促进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642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676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出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10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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