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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凭营业执照申办行政许可的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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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现将《凭营业执照申办行政许可的项目》(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海南经济特区投资者可以先登记注册企业法人,后申办其他行政许可项目。
出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21期26-3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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