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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省外律师事务所在琼设立分所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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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省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在琼设立分所工作,维护本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琼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住所地的市、县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县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必要时,省司法厅也可直接受理申请。
出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3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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