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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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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九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出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10期3-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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